加重詐欺的構成要件 ‧ 三人以上的認定爭議

加重詐欺最低本刑 1 年起,跟一般詐欺差距很大。「三人以上」的實務認定常被律師突破。

加重詐欺 vs 一般詐欺

刑法第 339 條一般詐欺 5 年以下;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最低 1 年、最高 7 年。加重要件:(1) 冒用公務員或公眾運輸機構名義;(2)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;(3) 對公眾散佈不實訊息;(4) 利用電信廣播。

「三人以上」的實務爭議

是否需 3 人均到庭認罪?是否包含共同正犯與幫助犯?實務多採客觀認定:只要有 3 人共同行為(不論到案與否),就構成加重要件。但律師可從「是否實際參與構成要件行為」突破。

車手地位的攻防

車手通常被列為加重詐欺的第三人。但車手可能僅領水、不知集團規模,律師可主張:(a) 主觀上不知三人以上結構;(b) 客觀僅參與末端領水行為;(c) 應切割共同正犯關係。

改判一般詐欺的策略

舉證重點:被告與其他成員的接觸僅限上手、未接觸組織核心;被告所獲利益微薄,與集團獲利不相當;被告無從預見集團規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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