緩起訴附戒癮治療:履行注意事項與失敗代價

初犯施用毒品爭取到緩起訴附戒癮治療,是不錯的處遇。但履行不當可能撤銷恢復偵查。

治療單位的選擇

由地檢署觀護人室媒合,常見的有北醫、馬偕、振興、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。治療期間 6 個月起跳,期間需配合心理諮商、團體治療、尿液採驗。

治療期間的禁止行為

(1) 不得再次施用任何毒品;(2) 配合每月不定期尿檢;(3) 不得拒絕治療師訪談;(4) 居住地、工作異動需通報觀護人。違反任一項都可能被撤銷。

如不慎尿檢呈陽性

不要逃避!主動向觀護人說明、提出補救方案(增加治療次數、加強團體輔導)。觀護人傾向給機會挽救,但需被告主動配合。完全失聯則必撤銷。

被撤銷的後續

緩起訴撤銷後,原偵查程序恢復。被告會被以原案起訴,且因「未完成緩起訴條件」可能被求處較重刑度。律師可協助辯護,主張困難原因、爭取再次給予緩刑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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