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審判太重想上訴?實際上二審的攻防點不只是量刑,還有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。
二審的審理範圍
刑訴第 366 條:二審以一審判決所載事實、適用法律為審判範圍。實質上仍是「事實審 + 法律審」,可重新調查證據、重新認定事實。
上訴理由的撰寫重點
不能只寫「判決過重」。應具體指摘:(1) 一審證據認定錯誤之處;(2) 一審適用法條錯誤;(3) 量刑審酌不當;(4) 程序瑕疵(送達、辯論期日)。
新證據聲請調查
二審可聲請調查新證據(一審未審酌或新發現)。但需有正當理由說明為何一審未提出。律師會評估證據可信度,避免無謂浪費二審審理時間。
重新交互詰問
若一審詰問不充分,可在二審聲請重新詰問關鍵證人。實務上二審對證人重新傳喚的接受度較低,需明確說明必要性。
上訴期間注意
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聲明上訴,逾期視為放棄。聲明上訴只需具狀寫明上訴範圍,不需詳細理由(理由可後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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